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因艾滋病职业暴露而感染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在其他工作中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给予工作津贴或者提高津贴标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