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