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实行由一至两名人民调解员负责的简易调解;对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实行由三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负责的庭式调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