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

纠纷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