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