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