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保护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是指:

(一)1966年前出版或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

(二)纳西族东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绘画、雕塑、服饰、器皿、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等;

(三)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具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传统民俗活动;

(五)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