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保护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是指:(一)1966年前出版或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二)纳西族东巴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曲艺、绘画、雕塑、服饰、器皿、代表性建筑及设施和场所等;(三)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知识和技艺;(四)具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传统民俗活动;(五)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