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珍贵的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流失的,或者纳西族东巴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