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征得资源所有者同意和未经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电影、电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