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征得资源所有者同意和未经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电影、电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