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利用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批复。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