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利用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批复。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