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农业生产中,单位和个人发现纳西族东巴文物,建设施工单位和生产者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文物价值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