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农业生产中,单位和个人发现纳西族东巴文物,建设施工单位和生产者应当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文物价值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