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
鼓励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考察与研究。
鼓励发掘、整理有纳西族东巴文化特色的音乐、舞蹈、曲艺。
鼓励开展纳西族东巴文化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倡资源共享、成果共享,保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鼓励收藏、保管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料、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学术研究。
鼓励开展文明健康的纳西族东巴传统民俗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