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院、博物院及社会兴办纳西族东巴文化学校和传习馆,培养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改善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收徒授艺。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省内、外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人员到丽江市和有关县(市、区)进行讲学或者收徒授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