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城市绿化工程的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前款规定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