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城市绿化工程的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款规定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