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提倡饲养绝育犬。重点管理区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