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