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情况;(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五)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六)养犬违法记录;(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