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

(六)养犬违法记录;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