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