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第二章 强制免疫的实施第八条有效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者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者购买疫苗;(二)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指导;(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动物加施标识、取得证明;(四)获得国家规定的扑杀补助;(五)在基层兽医机构查阅所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