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