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