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实施村庄规划;(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