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