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