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