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因兴建工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无力补救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救,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