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就同一议题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也可以由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