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到会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