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