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不再参加主席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