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