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