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