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