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