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