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