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水源保护工作,参与水源保护规划的制订;

(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卫生质量;

(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范围内殡葬改革、散坟迁移等工作;

(八)移民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人口迁出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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