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清水海保护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勘定,并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设置界桩、界碑等标志。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施管理单位在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设置界桩、界碑等标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