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每次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扣除的原因、金额、时间等事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