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