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