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员:(一)省外来昆的;(二)省内其他州、市来昆的;(三)本市所辖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四)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