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三)办理《居住证》,查验《婚育证明》;(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务、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五)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