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