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取水许可〕在渭河、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