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水量分配〕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