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稽察人员〕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省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