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有效〔救灾款物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救济救助、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助款物分配和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