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信息收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相关人员担任突发事件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报告激励制度,鼓励信息报告员、社会公众积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