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向派出其的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向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