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在公司工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和职工中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