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开内容〕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