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开内容〕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