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损坏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